摄影作品《黄河壶口瀑布》未经授权,在地铁站作为灯箱广告使用,作者崔晓红将山西省旅游局、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一辰君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诉上法庭。
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令三被告赔偿崔晓红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17万余元。
据悉,崔晓红于2004年创作摄影作品《黄河壶口瀑布》。
2006年5月,崔晓红与案外人临汾市外事旅游局签订《摄影作品使用权协议书》,约定临汾市外事旅游局可以使用前述摄影作品,使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的各类交易会,但该局无权将照片另行出租或出售给第三者使用。
2007年8月,北京地铁2号线沿线的8个站台出现了整幅使用摄影作品《黄河壶口瀑布》制作的灯箱广告,仅在广告右侧标注中英文的“华夏古文明、山西好风光”字样,未署作者姓名。
该灯箱广告是山西省旅游局根据案外人临汾市外事旅游局的申请,由临汾市外事旅游局提供图片,由山西省旅游局与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一辰君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制作、发布的。
法院审理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山西省旅游局、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一辰君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使用崔晓红涉案摄影作品制作、发布地铁灯箱广告的行为超出了崔晓红与案外人临汾市外事旅游局约定的使用范围,属于侵权行为,三方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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